湖州市人民政府区域合作交流办公室

公开电话: 0572-2381172

监督电话: 0572-3390827

单位地址: 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

邮政编码: 3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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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 TA DAN WEI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湖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区域合作交流办公室(简称市区域合作办)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处级,挂市接轨上海工作办公室(简称市接轨上海办)牌子。

第三条  市区域合作办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区域合作交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区域合作交流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全市区域合作发展重大战略,以及阶段性部署安排。组织拟订和推进实施全市区域合作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市级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和政策措施。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牵头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战略规划、行动方案,提出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建议。协调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项目。牵头推进参与G60科创走廊共建工作。

(三)牵头推进融入上海“1+10”同城化都市圈和“1+7”大都市圈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接轨上海工作。

(四)统筹推进区域合作交流工作牵头实施参与全省大都市区发展战略,以及参与杭州都市圈建设工作。负责与国内其他城市政府间友好合作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类经济合作组织间的经济合作交流。

(五)负责协调全市对口工作。牵头编制全市对口支援、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合作工作总体规划和相关计划,参与、指导编制专项规划,提出年度援建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建议。牵头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指导、协调和监督前方工作机构、市直部门和区县对口工作。

(六)负责市领导参加其他省、市有关区域合作交流活动的联系和服务工作。

(七)管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区域合作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后勤、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牵头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二)长三角发展处。牵头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工作,参与G60科创走廊建设,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市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规划、政策和行动方案。统筹推进融入上海“1+10”同城化都市圈和“1+7”大都市圈工作,牵头编制实施接轨上海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开展接轨上海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协调市直部门和区县开展接轨上海工作。

(三)合作交流处。协调、指导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研究提出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实施参与全省大都市区发展战略,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市外大型经贸活动和展会。参与杭州都市圈建设的组织、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推动实施相关工作计划。承担与国内其他城市政府间友好合作工作,协调推进政府间的合作交流事项。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类经济合作组织间的经济合作交流。承担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相关工作。

(四)对口支援处。协调对口支援、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合作工作,组织或参与编制相关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出年度援建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建议。协调、联系前方工作机构、市直部门和区县开展对口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