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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域合作交流发展中心
索引号: 11330500MB1909646J/2020-00065 发布日期: 2020-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处室: 发展中心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单位地址: 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401
联系电话: 0572-3390812 电子邮件: qyhz@huzhou.gov.cn
负责人: 杨盛
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州市区域合作交流发展中心为湖州市人民政府区域合作交流办公室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  湖州市区域合作交流发展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区域发展战略政策、区域竞争力等方面的分析研究工作,提出我市区域合作的重点方向、重要领域等对策建议。

(二)承担全市区域合作交流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相关数据。负责合作交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合作交流活动,承办、参与区域性合作组织的会议活动。

(四)参与全市区域合作有关规划编制、重大政策和制度建设的咨询论证工作。

(五)参与编制全市对口支援、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合作等对口工作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六)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合作政策宣传和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七)完成湖州市人民政府区域合作交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湖州市区域合作交流发展中心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湖州市区域合作交流发展中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湖州市区域合作交流发展中心所在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湖州市区域合作交流发展中心的干部人事、重大财务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区域合作交流办公室统一管理。湖州市区域合作交流发展中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资产财务以及业务运行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8:00(夏令时)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3:30—17:00(冬令时)